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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前内蒙古银监局官员被开除党籍 均与承包银行案有关

发布于:2021-01-25

经银监会党委研究决定,原内蒙古银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薛吉宁、原内蒙古银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智涛、原内蒙古银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宋建基被开除党籍,并按规定予以撤销。三个人享受的待遇;收缴违法所得3人;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三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原内蒙古银监局三名退休官员被开除党籍。

1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管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称,经银监会党委研究决定,原内蒙古银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薛吉宁、原内蒙古银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智涛、原内蒙古银监局宋建基, 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开除党籍处分,取消三人按规定享受的待遇; 收缴违法所得3人;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三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根据通知,这三人都与承包商银行的案件有关。其中,薛纪宁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了宝商银行严重的信用风险,造成了不良影响;陈志涛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了监管当局和信誉;在宋建基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被监管机构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违规审批。

薛吉宁,1955年2月出生。曾任原银监会监察局副局长、原内蒙古银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原银监会党委监察室巡视员;2015年3月退休。

陈智涛出生于1953年2月。曾任原内蒙古银监局筹备组成员、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巡视员;2013年6月退休。

宋建基,1956年11月出生,曾任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局级);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巡视员;2017年1月退休。2016年3月至今,任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副会长,2020年3月辞职。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网报道,原内蒙古自治区银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局长级)薛吉宁涉嫌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管委员会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逮捕了薛吉宁。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除上述三人外,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刘金明、贾启珍此前也曾被调查。2020年11月,刘金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根据判决,公诉机关指控刘金明在17起案件中收受贿赂,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房产、金条、财物和财物

经查,薛吉宁违反政治纪律,执行党中央财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对以下为官方通报原文:.作出变动,违反中央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违规操作,导致地方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导向,风险严重;忽视治党的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对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对抗组织审查,伙同他人,转移、藏匿、销毁赃款;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被开除党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纪律,非法进入高端会所,非法收受贵重礼品,非法兼职酬金,非法牟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儿子牟利。违反组织纪律,,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未按要求报告个人事务。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薛纪宁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目无法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背心离德,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严重违纪违法,所作所为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薛纪宁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纪宁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薛纪宁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被开除党籍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宋建基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安排亲属购买被监管机构职工住宅获利,以指定价格将自有房产售予被监管机构获利,违规兼职取酬;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友在入职、调动、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工作纪律,滥用监管职权,违规签批各类监管事项,放弃监管职守,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宋建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理想信念崩塌,纪法意识淡漠,无视党中央关于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弃守监管防线,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靠监管吃监管,靠机构吃机构,利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捆绑利益,甘当“内鬼”长期对内蒙古自治区内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准入审批、贷款业务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额贿赂;忘却初心,玩物丧志,长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钱款满足“雅好”挥霍;“亲”“清”不分,与监管对象“勾肩搭背”“猫鼠一家”,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为亲朋好友谋利,随意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造成恶劣影响。宋建基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宋建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宋建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被开除党籍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陈志涛违反组织纪律,为亲友在金融机构入职、调动、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房、经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取酬敛财;违反工作纪律,放弃监管职守,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监管工作;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广银行业务、引荐监管干部、入股银行机构、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志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陈志涛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多名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安排高薪职位;热衷组织、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宴请,带坏风气;既想当官、又热衷发财,利用逢年过节、子女婚嫁之机,屡屡敛财破纪破法。陈志涛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最初的“小拿小贪”发展至退休前“大捞几笔”。陈志涛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志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陈志涛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