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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以保证金形式对澳大利亚葡萄酒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于:2020-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存在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关联酒倾销,国内关联酒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商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按照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从澳大利亚进口的2升或更少的葡萄酒。

被调查的产品名称:包装在2升或更少的容器中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装在2升或更少的容器中的葡萄酒。

产品描述:2升或更少的容器中的葡萄酒,由新鲜葡萄或葡萄汁通过完全或部分发酵酿造而成。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饮料和酒,供人们消费。

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2042100。

各公司的保证金比例列于本公告附件二。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商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根据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按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9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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