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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十一局员工的离奇遭遇

发布于:2021-01-06

2010年,王先生作为施工承包方,带着自己贷款购买的挖掘机(2台)、装载机(2台)、压路机(2台)及五辆自卸车和一辆工具车(带牌子)随水电十一局一分局到缅甸密松水电站施工。2011.9.30因缅甸局势变动,工地停工,所有设备滞留在国外。2012.7月份设备撤回国内后,水电十一工程局一分局将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设备回购,但强行占用了我名下的五辆自卸车和一辆工具车,并伪造以租代购合同(十一局至今没有拿出原件),拒不返还施工车辆。

为要回被强行占用的车辆,王先生将十一局起诉到法院,2017年4月5日经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十一局返还六部车辆。2017年6月12日,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以后,王先生去找十一局一分局的领导,要求执行法院判决,归还施工车辆,同时支付强占车辆期间的使用费、折旧费等费用,十一局一分局的领导答复工具车找不到了,可以赔钱,其它五辆自卸车返还,不正面回答王先生相关费用的问题。当王先生见到自己的五辆自卸车,已经破旧到不能使用了,再找十一局一分局领导,希望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水电十一局时,十一局并不回应,至今没有得到水电十一局的解决处理方案。

因为十一局的所作所为,给王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为施工车辆被强占,王先生的后续工程无法进行,车辆被强占期间的使用费和折旧费至今也没有人对接解决;因为十一局占有王先生工程车,导致没法按时为工友发放工资,王先生被工友起诉到法院,被列入了黑名单;为要回被强占的工程车,王先生多次奔波在三门峡、郑州等地,仅有的住房也卖了,至今居无定所、孤苦无依。

王先生说:“十一局一分局集体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社会稳定,导致工程团队的多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个人家庭生活困难,十一局各级干部面对问题推脱、不解决,导致衍生出无数社会问题。作为一名老党员和工程施工的带头人,我有责任有义务,为工友以及家庭讨要回应得的损失,希望组织能够正视十一局的问题,严查不作为、乱作为的党员领导干部责任,还我们公道与公正。”

朗朗的乾坤,孰是孰非,希望社会予以重视,究竟是法理大?还是强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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