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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4000万债务案重开:是“跪求”的声音还是威逼利诱?

发布于:2020-11-27

本案原告北京太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友联”)的代理律师聂敏表示,本案法庭争议的焦点是原协议的性质和效力,4000万元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存在胁迫。

本报记者万北京报道

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艺人李等人被诉债务4000万元进行再审,法院将择期宣判。此前,一审和二审都裁定李败诉。

本案原告北京太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友联”)的代理律师聂敏表示,本案法庭争议的焦点是原协议的性质和效力,4000万元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存在胁迫。

这一切都是由于2012年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三年后的《承诺函》(以下简称“《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的副本。《变更协议》,即李等原股东于2015年4月17日与太和友联签订《承诺函》,并于2015年7月向太和友联支付约4000万元的固定股权收益,并在回复中承诺最终支付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

《承诺函》也是二审争议焦点之一。二审时,李、称《承诺函》有胁迫行为。但是,李、在二审中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聂敏说,李彭亚的律师说,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明李彭亚是被胁迫的。在这段录音中,李说:“你需要什么样的保护?我给你一个保证。我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我需要跪下,我需要跪下。”据说录音经过公证。

"这份录音连同公证处的光盘一起提交给了法院,并由法院进行了核实。"聂敏说,录音是微信工作组里的声音。

聂敏透露,李的律师在法庭上说,他是跪着的,不是被胁迫的。有证据证明李是被胁迫的。泰和友联说,这个“声音正好可以证明他在讨要我的钱”。

2008年11月,李在云南丽江注册成立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当时李出资450万元(占90%的股份)和他的兄弟(出资45万元,占9%的股份)在丽江共同成立了这家专注于当地房地产开发的公司。

2012年1月,雪山公司与北京太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友联”)签订《承诺函》协议,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远”项目。泰和友联投资6000万元向雪山公司注资,并据此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之后泰和友联分三次转账6000万人民币。

《协议》还同意,如项目遭受损失,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李、李独立承担。如果项目实际利润低于雪山公司签订协议时提供的财务报告,雪山公司应保证泰和友联实际获得的权益总额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期为3年。如果开发期限超过3年,考虑到太和友联出资的资金和财务成本,太和友联将在3年开发期限届满时,先收回约定的固定股权收益4000万元。

由于运营不利,雪山镇项目开发运营持续恶化。最后,李决定出售雪山公司的股份。在李等原股东承诺后,泰和友联在股东会上放弃李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同意以低价收购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条件是李于2015年7月以到期债权的形式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股权收益4000万元。

聂民还说,李的律师说《协议》的性质是担保,担保其他债权。主要债务人是雪山公司,这笔钱应该向雪山公司要。问问雪山公司有没有利润。如果没有利润,你不能要这个钱,保证他的利润就行了。

至于合同的性质,方李在二审中提出了这个问题。2018年,二审法院经审查2012年《承诺书》的内容,认为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的关系应认定为投资合作。当投资收益因亏损无法保证时,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收益4000万元。2015年4月,李、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发出《协议》,再次表明雪山公司原股东向泰和友联支付了4000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同的性质确定为投资担保合同更为合适。

2018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第3815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由李支付这笔款项。2018年4月,该案被立案。

根据《承诺函》的上一份报告,司法部门发现李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李的身份信息时,发现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符。他身份证上用的乌鲁木齐的地址已经搬出去注销了。至于李亚伟,他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限制令,他在北京的两套房子也被司法机关冻结。

2018年12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中,李的身份被变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裁定,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对《中国经营报》 《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法律层面认定《变更协议》的内容。在确定了4000万元诉讼纠纷的性质后,处理了太和友联的上诉,裁定再审期间暂缓执行原判。

(编辑:程浩校对:阎景宁)

标签: 泰和 万元 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