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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前总裁杨伟东因受贿被判刑!855万贿赂被判7年

发布于:2020-11-17

【猎云网北京】11月10日报道

2018年12月4日,阿里娱乐集团发布消息。报道称,大佑谷商业集团前总裁、阿里音乐首席执行官杨伟东因经济问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当时阿里娱乐回应说,对付腐败,绝不手软。"阿里对这种事情一向态度明确,绝不会妥协."

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消息,前几天,优酷网总裁杨伟东因受贿被判刑。杨伟东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共计8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200万元。

如下为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110刑初11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杨,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xx公司董事长,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他现在在杭州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列阳,北京市华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建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玉建公诉刑事诉讼法[2019]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督察张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同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法院决定延期一次审判。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被告杨自2016年至2018年担任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总裁,利用其全面运营管理相关平台的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贿赂共计800多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杨索要并收受天津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的财物共计40余万元,并在项目合作期间照顾上述公司。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杨收受并索要合作单位某媒体负责人董某总价值约300万元的财物,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照顾上述公司。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杨在杭州、海南接受浙江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某业务合作单位安排的酒店住宿及疗养(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照顾。

4.自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杨以借款的名义,从商业合作单位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处获得返利300万元,其中200万元存入被告杨指定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5.2018年7月,被告杨以贷款的名义向a(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某索要200万元,然后将该200万元存入被告杨指定的账户,用于采购财务管理。

指控所依据的证据包括: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检索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检查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电子数据(1个移动硬盘)等。d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杨从审查起诉阶段就愿意返还赃物并主动认罪、认罪处刑。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杨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名陈述,庭审期间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向王借款200万元属于正常借款,不应视为贿赂。被告人杨自愿认罪认罪,请求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年。

通过试验发现:

2016年至2018年,被告杨在担任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期间,利用其全面运营管理相关平台的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贿赂共计8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杨向天津某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魏索要并收受款项共计44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照顾。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杨收受并索要商业合作单位“某媒体”负责人董提供的总价值约300万元的款项及服务,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照顾。

3.自2017年至2018年,被告杨接受浙江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某业务合作单位在杭州和海南安排的酒店住宿及疗养(总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照顾。

4.自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杨以借款的名义,从商业合作单位a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处获得回扣3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包括:证人王某1、牟伟、于某、董某、徐某1、张某1、徐某2、邱某、吴某1、姚某、童某、方某、范某、陈某、程某、吴某2、孙谋、陆某、徐某1、徐某2、李某、张某2、鉴定笔录及照片;验收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预约邮件、银行收据、聊天记录、房屋验收单、房屋及物品交接单、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及收据;车辆购置税信息;协助查询物业通知和交易记录;取证通知书、清单、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用报告、酒店服务合作协议、住宿文件、交易记录和凭证;扣押决定、扣押记录和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验记录和电子数据;对情况的描述;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足以确定。

5.2018年7月,被告杨以贷款的名义向某业务合作单位(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冻结被告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开立的人民币14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包括:

(1)证人季的证言证实,2014年或2015年,他与杨成为恋人;2016年初买房时向杨借了50万。2017年初还给了杨55万;2018年4、5月份,想换房时,向杨提出借款400万。同年6月底,杨说钱准备好了,就把母亲聂的招商银行账户寄给了杨。过了几天,有人分几期把400万元转到聂的招商银行账户;他觉得当时不是买房的好时机,所以收了钱就不买房了。他还告诉杨,他打算先把钱用于财务管理。杨同意了,然后以聂的名义购买了40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行未出具借条给杨等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某投资中心占51%股份)的高级副总裁。2017年9月和10月,某公司以4.2亿元的价格从某公司收购。

标签: 被告人 杨某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