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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重庆出台新规定 承租人支付3个月以上的租金将计入监管账户

发布于:2020-11-16

为了规范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重庆市采取了新举措。

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重庆监管局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在主城区中心城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提现或收款。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监管账户

支付租金周期超三个月的资金将纳入监管

通知中明确指出,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的适用范围是我市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拥有房屋等方式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企业”)。

从现在起,在役房屋租赁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与房屋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用于收取重庆市各分支机构需要监管的资金;房屋租赁企业应当梳理存量房屋和存量租金的收支情况,并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新开房屋租赁企业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后,方可申请企业备案和开业信息申报。申报备案和开户信息时,监管协议和账户信息应同时提交。

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收取的租金和通过房屋租赁贷款方式取得的资金纳入监管。承租人在三个月内向房屋租赁企业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监管账户开立后,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备案后,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承办银行签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赁期限、监管期限等内容应与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致。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

租金将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关于房屋租赁资金的筹集和转移,通知也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企业监管账户。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取得的资金,需经房屋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以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同意,以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转入监管账户。

在房屋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下一个月,监管账户中存放的租金应按月划转给房屋租赁企业。

房屋租赁企业已向房东支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且支付期限长于租赁期限的,或者房屋租赁企业管理的物业为自有物业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可以转让租金。

什么情况下会解除监管?

对此,通知明确,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承办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资金监管将自动解除。

租赁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和注销。同时,根据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向承办银行提出书面解散申请。承办银行应根据申请终止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办银行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的申请,承办银行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违反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

将面临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处理

通知还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应主动告知承租人有关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的规定,并积极配合承租人交存监管资金。房屋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屋信息的同时,应当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督、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采取约谈预警、发布风险预警、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

房屋租赁企业不得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与房屋租赁贷款相关的协议,不得以隐瞒、教唆、引诱、强制条款等方式违背承租人意愿办理与房屋租赁贷款相关的业务。承租人应当监督房屋租赁企业开展房屋租赁资金监管服务,拒不执行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双方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双方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监管资金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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