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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平台之一 大数据杀或被公认垄断!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来了

发布于:2020-11-16

互联网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优势实施的一些交易行为,也需要警惕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实施差别待遇,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加强和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平台内运营商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形态。

征求意见稿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四个方面对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指导。

鼓励平台经济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平台经济中的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运营商与平台内运营商为排除或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合作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式协议。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竞争性经营者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生产(销售)、限制新技术(产品)、抵制交易而达成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对手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轴辐式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可以通过与平台运营商的纵向关系或平台运营商的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力的协议。

《曝光稿》特别提到“平台经济领域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相关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制止涉嫌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对于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实施差别待遇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征求意见稿》从“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制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方面给予指导。

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在确定平台经济领域运营商的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量、点击量、使用时间或其他相关市场指标的比例,并考虑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判断运营商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控制能力,可以考虑“运营商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能力、阻碍和影响其他运营商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的商业模式和网络效应、影响或决定佣金、流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优势实施的一些交易行为,也要警惕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在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根据交易对手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和使用习惯,实施差别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征求意见稿》强调,“参与协议控制(VIE)框架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对于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平台经济中的经营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查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一是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运营商由于采用免费或低价模式,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高,竞争对手数量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经济中的经营者集中,以及对于未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条件: (1)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二)开放网络或平台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独占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算法等行为条件;(3)结构条件与行为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条件。

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反馈意见,提出修改意见。

标签: 经营者 平台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