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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不得建立非法网站和移动终端应用

发布于:2021-01-12

1月8日,国家网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54篇。它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一个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互动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在线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上购物、网上预订、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从业人员,《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合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撑措施,建立一系列信息发布审核、安全管理和评估体系。

从事文化、出版和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从事教育、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同时,已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且许可证被主管部门吊销或注销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销户、关闭网站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再由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类似服务。

网页截图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犯罪设立网站、通讯组、网络账号或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为犯罪设立互联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代理网络服务等协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卖手机卡、互联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手机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编造并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信息部门、电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相互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网络信息部门、电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与合作。公安机关在依法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通知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以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撤销相关许可或者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和起诉。网络信息部门、电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