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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太少?反垄断处罚不能只看罚款金额

发布于:2020-12-19

50万太少?反垄断处罚不能只看罚款金额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阿里巴巴投资、文悦集团和丰巢网的行政处罚决定。消息发布后,在媒体上迅速传播,引发热议。特别是三家公司各罚款50万的决定引来了不少吐槽,甚至以为是三杯精品酒。

相对于发达国家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往往是几亿、几十亿、几十亿甚至是拆分,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家公司的处罚确实有点寒酸,甚至有人认为是小事。因为,在大多数人眼里,垄断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是一件大事。如果处以罚款,至少要以“一亿元”为单位。50万的罚款怎么能轻判?

显然,这是对反垄断工作认识不足的结果。因为,反垄断不仅要面对已经形成的垄断问题,还要面对正在形成的垄断行为,或者说垄断在某些细节上的表现。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形成并对市场公平产生严重影响的垄断,才可以通过巨额罚款或拆分来处理。当垄断行为在某些方面发生或存在时,应及时处理,使问题的性质不会那么严重,处罚也不必那么严厉。这也是反垄断过程中最好的方式和手段,是后果最轻、对企业不利影响最小的处理方法。

事实上,作为阿里巴巴、腾讯和顺丰的控股子公司或投资公司,哈里里巴巴投资、文悦集团和丰巢网络在市场并购中都存在非法程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公告披露的信息,阿里投资收购银泰商业事业部股权,文悦集团收购新力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丰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邮政智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均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是在对三家公司进行法律调查后作出的。

于是乎,争论的焦点来了,为什么只对每个企业罚款50万。应该说问题可以理解,50万有点寒酸。但这是按照《反垄断法》执行的,执法部门不能随意增加罚款数额。《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置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业务,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正在进行的集中行为,可以责令其停止集中行为,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家公司的M&A行为是实施集权的手段,执法机关有权要求其停止实施集权或进行限时处罚,转让股份资产,纠正错误行为,并处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然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市场监管总局的罚款已经是最高的惩罚。

我们说反垄断执法不用等到垄断形成,对市场公平有严重影响。如果是这样的话,就算处理好了,总比没有好,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挽回的。如果能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防患于未然,并不比弥补好,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稳定。

从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投资等三家公司的处罚来看,很明显主要是构筑一道防线,防患于未然。同时,惩罚三大互联网巨头旗下的公司,也是对市场的一个信号。在反垄断问题上,市场监管部门不怕企业,不怕压力,一定会严格依法办事,处理一切可能违背市场公平的问题和行为。同时,通过这次执法,提醒互联网巨头等企业,自己的行为一定要合法,一定不能“欺负人”,更不能走自己的路。

从三大互联网巨头的表现来看,他们也在积极配合,认真对待,表现出执法部门与市场实体的良性互动,说明中国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市场经济水平,中国已经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的国家。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形势,无论是从市场监管、市场执法还是市场主体方面,中国都做好了应对困难、环境变化、各种竞争的准备。

正因为如此,我们希望舆论和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家企业的处罚,正确认识反垄断的核心不在于罚款数额,而在于如何遏制垄断行为和垄断现象的发生,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平等,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创新。处罚更多的是体现引导作用,给企业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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