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因驾驶问题相互打架斗殴 将他人殴打至二级轻伤 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发布于:2021-01-03
北京一男子因驾驶问题引发斗殴,将他人殴打至二级轻伤,被判处四个月刑事拘留。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马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发现,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户籍)与受害人曹某(男,38岁,北京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发生纠纷,事后双方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马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曹某面部,造成“左眉弓皮肤裂伤、眼鼻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右上颌额突骨折、左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受害人曹的身体伤害程度轻微。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赔偿被害人曹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当即予以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已自首,主动认罪,承认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处理事情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他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马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