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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任职期间 担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四川省漳州市有7人被判刑

发布于:2020-11-28

王亚梅蒋超勇封面记者徐青

11月25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6起涉及除恶的“保护伞”案件作出公开判决。经审理,涉案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据悉,这是龙马潭区法院在李昌21人宣判后,对与黑案有关的6起“保护伞”案件进行的集中量刑。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友兵、冯华春、罗勇、彭宇、叶润豪、何飞、陈杰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李畅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纵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法院的审理,六起案件中的七名被告人在担任辅警期间本应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纪律严明,但他们与恶势力有关联,收受利益,纵容和容忍违法犯罪行为,泄露信息,泄露工作秘密,直接助长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法院裁定:

被告人张友兵犯窝藏、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罗勇犯窝藏、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彭宇、叶、何飞犯窝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冯华春犯窝藏、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杰犯有窝藏、纵容黑社会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